关于印发弋阳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
实施办法的通知
弋府办字[2008]10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垦殖场,县直各单位:
《弋阳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弋阳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的临时生活问题,不断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切实提高对因临时性、突发性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群众的救助能力。根据《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饶市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饶府办发[2008]1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践行“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根本宗旨,落实“政策公开、程序规范、制度健全、结果透明”的工作思路,建立健全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使我县城乡困难群众面临的各种临时性、突发性困难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切实保障全县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二、基本原则
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是对在日常生活中由于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救急救难”为主的原则;
(二)坚持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家庭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
(五)坚持分级负责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三、救助范围
临时救助对象为具有当地户籍的常住居民,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一)城乡低保户中因灾或因病及子女就学等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二)在城乡低保制度和其它专项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城乡低保边缘家庭(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的120%以内);
(三)因急重病或遇到突发性、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家庭生活发生困难的家庭;
(四)其它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
(五)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对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生活救助:
(一)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三)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四、救助方式
实行现金救助、实物救助和其它服务形式救助相结合的救助方式。
五、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程度、家庭收入状况、救助形式等因素实行分级、分类救助。
(一)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根据其家庭困难程度以给予资金300—2000元或提供实物及其它服务等形式实行救助。
(二)在城乡低保制度和其他专项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因特殊原因造成其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城乡低保边缘户,根据其家庭困难程度以给予资金300—1500元或提供实物及其他服务等形式实行救助。
(三)当地政府认为应当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根据其家庭困难程度以给予资金300—1000元或提供实物及其他服务形式实行救助。
临时救助对象每年只享受一次临时性救助。
六、救助申请、认定、审核、审批程序
临时救助的申请,应以户为单位提出。申请、审核和审批临时困难救助程序参照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
对突发性事件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家庭,应予简化程序,特事特办,必要时可由县民政部门直接受理。
对申请临时生活救助对象的家庭收入核定与计算,按照《弋阳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弋府字[2002]7号)、《弋阳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弋府字[2006]25号)文件执行。
七、临时救助款物的筹集、管理和发放
(一)救助资金的筹集
临时救助款物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捐助为辅。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临时救助提供捐助。
(二)救助款物的管理
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救助物资实行造册登记、专人管理。
(三)救助款物的发放
临时救助资金的发放实行社会化发放。救助款物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八、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大宣传
各乡镇(场)、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在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把临时救助制度纳入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总体规划,列入民生工程考核内容。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把临时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不断加大投入。广泛宣传临时救助政策,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工作,在全社会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
(二)强化措施,规范管理
临时生活救助应坚持民主评议和公示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对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手段骗取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追回冒领款物,且取消当年再次申请临时生活救助资格;对因失职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生活救助的经办机构和人员,应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责任人,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既要严格临时救助的申请、评议、审核、审批及发放程序,又要尽可能避免繁琐复杂,体现“救急救难”的特点。要做好临时救助档案管理,强化居民群众的参与和监督,确保临时救助政策公开、程序规范、结果透明。
(三)衔接政策,务求实效
要认真把握临时救助的工作特点,准确理解救助制度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及其他专项救助制度的关系,加强各项救助制度的衔接配套,发挥社会救助的综合效应,并与结对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措施相互衔接、良性互动,提供多方位服务救助,确保各项救助政策落到实处,使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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