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的通知
弋府办字[2008]1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垦殖场,县直各单位:
《弋阳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程》、《弋阳县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弋阳县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考核管理办法》等三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政府信息公开审核表
二00八年十月二十日
弋阳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程
为规范我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一条 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包括公文类和非公文类政府信息。公文类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非公文类政府信息是指除公文类政府信息之外的政府信息。
第二条 各乡镇(场)、县直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应严格执行《条例》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有关保密规定,遵循“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以及“谁制定、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三条 各单位应及时填报、审核和公开政府信息,并及时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属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按以下流程办理:
1、文件的公开。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公文正常办理过程。各单位在制发公文时,主办股室应对文件是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提出拟办意见。应主动公开的,由主办股室填写《政府信息公开审核表》(见附表),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后,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予以公开。
2、单位领导重要活动信息的公开。原创信息由主办股室填写《政府信息公开审核表》,提出拟办意见,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公开;非原创信息,必须从上级党报党刊或政府网站上转载,并注明出处。单位领导的重要活动信息应当在其全部活动结束后再予以公开。
3、重要会议信息的公开。由主办股室填写《政府信息公开审核表》,提出拟办意见,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公开。
4、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必须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六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按以下流程办理:
1、各单位依申请公开受理机构在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立即进行登记、编号,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提出拟办意见,经单位主要领导审签后,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相关单位或股室审核办理。
2、承办单位或股室收到转办的申请件后,应在自接到转办的申请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及时反馈给依申请公开受理机构,由依申请公开受理机构答复申请人。
3、各单位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最多可延长15个工作日,并及时将情况反馈给依申请公开受理机构,由依申请公开受理机构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
(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4)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信息;
(5)不宜广泛知晓的领导重要活动及讲话;
(6)仍在推进的工作形成的会议纪要;
(7)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九条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弋阳县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弋阳县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各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公开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保密法》等有关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五条 各乡镇(场)、县直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根据本系统保密范围,由信息产生的相关股室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部门的负责人审核;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查批准并签发。
第六条 不同单位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单位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七条 各单位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要填写《保密范围和密级不明确事项申报表》,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八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超过保密期限的,按自动解密处理;特殊情况下,需经保密审查后才能够公开的,报经该信息定密机关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九条 各单位的业务机构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应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涉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政府信息产生的单位提出申请,要求该单位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二条 县保密局应当依法对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三条 未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或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不力的单位,由县监察局和保密局责令改正;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弋阳县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监督检查与考核各乡镇(场)和县直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和形式,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全面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办会同县监察局具体负责对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三条 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单位岗位目标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结果,是评定各单位及其领导人工作政绩,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检查与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监督检查与考核内容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组织领导情况。是否指定或设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是否有领导主管、有专人负责。
(二)制度规范化建设情况。是否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是否建立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是否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是否建立健全监督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等。
(三)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情况。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是否具体、全面;是否在政府网站和相关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布;是否及时更新。
(四)公开的范围情况。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是否达到《条例》规定的要求;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具体全面、符合实际、没有漏项;是否存在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问题。
(五)公开的方式和程序情况。是否在有效时间内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是否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是否发生因政府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事故或群众投诉。
(六)监督和保障情况。各单位是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是否按时编制、公布年度工作报告;是否依法实施责任追究;是否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单位目标管理。
第三章 监督检查与考核形式、方法、结果
第六条 监督检查、考核形式包括听取汇报、查阅有关资料、现场查看、参考群众评议结果等。
第七条 考核方法包括日常监督检查、年终考核。日常采取明查暗访的形式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实施检查时,有权调阅审查被检查单位的有关案卷、文件和资料;有权向被检查单位的工作人员了解有关情况;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应当协助和配合监督检查工作,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人为设置障碍。
第八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凡考核为不合格的单位必须限期整改,直至合格。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
政府信息公开审核表
单位名称: 编号:№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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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填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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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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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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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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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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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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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
审核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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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 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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