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理情况的通报
弋府办字[2008]1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垦殖场,县直有关单位: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是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身份依据,也是确保执法行为合法的前提。根据《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弋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五年规划(2004-2008年)》(弋府发[2005]7号)及《弋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换发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的通知》(弋府办字[2007]154号)要求,我县于2007年底至2008年初进行了一次全县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理工作。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共60个):发改委、经贸委(煤监局)、旅游局、人防办、财政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安监局、统计局、教育局、体育局、广电局、文化局、人口和计生委、卫生局、水利局、林业局、农业局、城建局、城管局、房管局、国土局、环保局、交通局、物价局、民宗局、粮食局、供销社、商业局、司法局、公安局、交警大队、档案局、弋江镇、漆工镇、港口镇、樟树墩镇、曹溪镇、圭峰镇、南岩镇、叠山镇、朱坑镇、清湖乡、葛溪镇、中畈乡、湾里乡、旭光乡、三县岭场、花亭场、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工商局、公路分局、药监局、烟草专卖局、气象局、质监局、消防大队、盐务局。
二、已按要求办理《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的单位(共49个):旅游局、人防办、财政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安监局、统计局、教育局、体育局、广电局、文化局、人口和计生委、卫生局、农业局、城建局、城管局、房管局、国土局、环保局、交通局、粮食局、供销社、商业局、公安局、交警大队、档案局、弋江镇、漆工镇、港口镇、樟树墩镇、曹溪镇、圭峰镇、南岩镇、叠山镇、朱坑镇、清湖乡、葛溪镇、中畈乡、湾里乡、旭光乡、三县岭场、花亭场、国税局、地税局、公路分局、药监局、烟草专卖局、气象局、质监局。
二00八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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